(2015)格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马哈三与被告曹向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哈三,曹向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82号原告马哈三,男,1967年12月18日生,撒拉族。被告曹向东,男,汉族,个体,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哈三与被告曹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哈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马哈三承担。审判员 王爱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熊静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