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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马哈三与被告曹向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哈三,曹向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82号原告马哈三,男,1967年12月18日生,撒拉族。被告曹向东,男,汉族,个体,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哈三与被告曹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哈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马哈三承担。审判员  王爱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熊静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