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焉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关新芝与张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新芝,张传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民初字第81号原告关新芝,女,汉族,1969年7月18日出生于新疆焉耆县,系“新疆焉耆县包尔海乡邮政农资代销点”负责人。被告张传英,女,汉族,1948年3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系新疆焉耆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新芝诉被告张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关新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新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关新芝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苗宇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