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徐育山与安徽建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育山,安徽建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829号原告:徐育山。被告:安徽建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永丰镇民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训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育山诉被告安徽建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育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育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徐育山负担。审判员 韩玉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晓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