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临沂冠茗木业有限公司与荆西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冠茗木业有限公司,荆西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038号原告临沂冠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临滕路北。法定代表人张洪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玉帅,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冰,临沂冠茗木业有限公司。被告荆西奎。委托代理人张家祥,临沂河东东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冠茗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荆西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通知原告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逾期不预交,案件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在通知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不符合法律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临沂冠茗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兆利审 判 员 陈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淑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