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2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2308号原告:白某某,女,汉族,1991年3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91年5月10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世模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俞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