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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克杰、张香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克杰,张香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589号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永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岗,该公司特殊资产经营部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文栋,该公司上王支行客户经理。被告:程克杰,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香菊,女,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克杰、张香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6元,减半收取833元,由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胡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