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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樟执行字第4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蔡扬帆与林晶、柯尔泽、叶惠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扬帆,林晶,柯尔泽,叶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4)樟执行字第442-6号申请执行人蔡扬帆,男,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执行人林晶,女,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执行人柯尔泽,男,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执行人叶惠花,女,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扬帆与被执行人林晶、柯尔泽、叶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0万元及利息,其中:被执行人柯尔泽、叶惠花经本院执行分别已履行41384.98元和53971.69元,尚欠的借款本金104643.33元及利息,现已由申请执行人蔡扬帆与被执行人叶惠花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侯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檀卫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