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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善会、陈文轩与张亚、张振霞等婚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善会,陈文轩,张亚,张振霞,张生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292号申请人:陈善会,农民,申请人:陈文轩,男1998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冠县北馆陶西宋庄村。被申请人:张亚,女,农民。被申请人:张振霞,女,农民。被申请人:张生报,男,农民。陈善会、陈文轩申请执行张亚、张振霞、张生报婚约纠纷一案,冠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冠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亚、张振霞、张生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冠民执字第29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生报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90000元,到冠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冠县支行,账号22×××87)。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