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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邬实发、张汇东与张汇东、高旭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邬实发。委托代理人丁金芳。被告张汇东。被告高旭宁。本院在审理原告邬实发与被告张汇东、高旭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汇东、高旭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汇东、高旭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审 判 长  曲 杰审 判 员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吕晓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