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邬实发、张汇东与张汇东、高旭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邬实发。委托代理人丁金芳。被告张汇东。被告高旭宁。本院在审理原告邬实发与被告张汇东、高旭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汇东、高旭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汇东、高旭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审 判 长 曲 杰审 判 员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吕晓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