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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XX玉与杜先才、杜志权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玉,杜先才,杜志权,杜娟,杜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122号原告XX玉,务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天一,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瑕,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先才,务农。被告杜志权,务农。被告杜娟。法定代理人杜先才,系被告杜娟祖父。被告杜君。四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玉龙。四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振华。原告XX玉诉被告杜先才、杜志权、杜娟、杜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玉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玉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审判员  谭远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覃山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