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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刘庆春与李德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春,李德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364号原告:刘庆春。被告:李德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春诉被告李德文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春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庆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春撤回起诉。审判员  鲁昌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