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刘庆春与李德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春,李德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364号原告:刘庆春。被告:李德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春诉被告李德文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春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庆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春撤回起诉。审判员 鲁昌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