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李洪亮、许颖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亮,许颖惠,孙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721号申请执行人李洪亮。被执行人许颖惠。被执行人孙德胜。李洪亮申请执行许颖惠、孙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6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洪亮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65842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许颖惠、孙德胜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亮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许颖惠、孙德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4)临执字第172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许颖惠、孙德胜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