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鼎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常鼎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2008年2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5年1月1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逮捕。现押常德市鼎城区看守所。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5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彭某某容留杨柳在其家中利用矿泉水瓶自制水壶,烧烤锡纸上的麻古与冰毒碾碎后的混合物吸食毒品。2015年1月15日晚上9时左右,被告人彭某某容留罗某某、张某、杨某等人在其家中利用矿泉水瓶自制水壶,烧烤锡纸上的麻古与冰毒碾碎后的混合物吸食毒品,由罗某某提供并首先吸食毒品,后彭某某、张某、杨某准备吸食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某、张某、杨某的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院判处2个月至3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两次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某没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彭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缴清,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高英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庄伏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