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行终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安徽昆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昆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亳行终字第0000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昆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晓东,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宋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肩华,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甜甜,该局工作人员。一审第三人:王琴,女,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志,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昆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行初字第000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以与一审第三人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昆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安徽昆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秀远审 判 员 刘晓慧代理审判员 张继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