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小阳与韩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阳,韩海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078号原告王小阳,男,1987年3月31日出生。被告韩海军,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阳与被告韩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阳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贞负担。审判员 庞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淑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