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珊与被告孙永超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402号原告:吴某,女。被告:孙某某,男。本院审理的原告吴某与被告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门小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陆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