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马执字第3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区金属制品厂与宜宾平西宴府酒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金属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326-2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金属制品厂。法定代表人陈灯华,厂长。执行人 宜宾平西宴府酒业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宜宾铁清河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靖文,经理。泸州市龙马潭区金属制品厂与宜宾平西宴府酒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马民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宜宾平西宴府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3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赵波二○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罗世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