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高新区商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程玉玲与郭建委、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玉玲,郭建委,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商初字第494号原告程玉玲。被告郭建委,济宁高新区迪威斯沙发销售店业主。委托代理人孔德志,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东路99号。负责人庄贤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楚,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谢琳,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受理原告程玉玲诉被告郭建委、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建委、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玉玲撤诉。案件受理费63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田常明审 判 员 刘 笑人民陪审员 姚凌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