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钟本伟与陈安荣、刘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本伟,陈安荣,刘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537号原告:钟本伟,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陈安荣,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刘明,男,1985年8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钟本伟诉被告陈安荣、刘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刘明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梦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