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闵阳,重庆俊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闵阳,重庆俊豪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1942号原告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路192号24-2号,组织机构代码55679809-7。负责人龙运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婷婷,女,1986年8月10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德阳市。委托代理人李帅,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闵阳,男,1987年6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汪羽,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俊豪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1561号,组织机构代码77487041-3。负责人:陈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亚博,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闵阳、重庆俊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谢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