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繁执字第0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四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韦国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四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韦国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1004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四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韦国旗,男,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芜湖市四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韦国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生效的(2014)芜中民二终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韦国旗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韦国旗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韦国旗至今尚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韦国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芜中民二终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韦国旗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四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玉宝审 判 员 汪国强代理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丁梦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