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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河信用社与张凤娟、谢宝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河信用社,张凤娟,谢宝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258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河信用社,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河乡石桥村。负责人王敬涛,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张凤娟,女,生于1970年9月24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金星村金大堡**号,证件号码610303197009242024。被执行人谢宝艳,女,生于1981年2月6日,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大道列店家属院**号楼*单元***室,证件号码610122198102062047。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河信用社与张凤娟、谢宝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2209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通知书,限期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巧玲、彭庚林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62010.51552555.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赵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