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执行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池华仁与张洪成、张绍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华仁,张洪成,张绍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790号申请执行人池华仁,男,1965年5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张洪成,男,1975年9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张绍贵,男,197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华仁与被执行人张洪成、张绍贵(2014)汀民初字第2151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75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7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 洪 火审 判 员 刘 富 荣审 判 员 李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邹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