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南法南执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朱文贺与朱锡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贺,朱锡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南法南执字第2361号申请执行人:朱文贺,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被执行人:朱锡宁,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关于朱文贺与朱锡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南法南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朱锡宁应向朱文贺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2014年3月3日至2014年4月9日计息本金80元,之后计息本金4920元)和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朱锡宁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本院启动主动执行程序,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锡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履行上述义务及负担案件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强制执行,依法依职权及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银行、车辆管理、房管部门等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的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东瓜宇村民委员会调查,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至今未执行到位。对于被执行人朱锡宁的消极逃避执行行为,本院已依法将朱锡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惩处。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朱锡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没有异议,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查核所得的财产情况,并同意对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3)穗南法南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穗南法执字第23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志明审 判 员 郑伟军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马伟坚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