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邹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邹某,女,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蔡静,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被告:唐某某,男,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赖冬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