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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邹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邹某,女,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蔡静,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被告:唐某某,男,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赖冬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