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十堰天涯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天运汽车电器系统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天涯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天运汽车电器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329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天涯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天运汽车电器系统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7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湖北天运汽车电器系统有限公司位于十堰经济开发区科技园路1号的工业出让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十堰市国用(2010)第0002342-2号和十堰市国用(2011)第0003907号】过户至十堰天涯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相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