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高民初字第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左玉芹、刘同芳生命权与刘同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玉芹,刘同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高民初字第0198号原告左玉芹,居民。委托代理人吴艳,建湖县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同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左玉芹诉被告刘同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左玉芹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玉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玉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左玉芹负担。审判员 罗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唐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