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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大庆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崔永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崔永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31号原告大庆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新村奥维馨苑二期6-101,组织机构代码71664488-0。法定代表人宿佩芳,女,董事长。被告崔永云,住大庆市龙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永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庆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用22元,由原告大庆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