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456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3月*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存委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韩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