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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456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3月*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存委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韩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