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市民三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乔小洲与谭玉昌、卢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玉昌,卢波,乔小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市民三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玉昌。委托代理人:韦德立,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小洲。委托代理人:郑刘丽,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谭玉昌、卢波因与被上诉人乔小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都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玉昌、卢波因证据原因,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谭玉昌、卢波申请撤回上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玉昌、卢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谭玉昌、卢波共同负担(谭玉昌、卢波多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覃宝忠审判员 : 邵 彬审判员 :李剑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欧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