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商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代志明申请执行朱生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年商执字第132号朱生智:你与代志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2)杭余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代志明申请强制执行后余杭区法院委托我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代志明支付赔偿款52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0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承办人:冯郁峰;电话:0376-636****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