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秀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秀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初字第486号原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曙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振宇、杨晓峰,公司职工。被告陈秀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秀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建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蔡雄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