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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定蒲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定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王定蒲,农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13号。负责人李军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定蒲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2014)双民三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了申请执行人赔偿款47949.19元,同时申请执行人亦退付了原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贺红红垫付的523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民三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焕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彭文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