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张某,女。被告陈某,男。委托代理人吴桂英,系甘肃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陈某及委托代理人吴桂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和被告陈某于2013年8月经别人介绍谈婚,2014年1月7日登记结婚。结婚一个月时被告就与我发生争吵,还扇了我两个嘴巴。之后我回娘家居住,经我父母劝说和好。2014年10月,因被告抽烟的事双方发生争吵,被告打了我一顿。2015年1月9日,被告又打了我,由于打的比较严重,我就到医院住院治疗。被告的所作所为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辩称,婚后双方共同生活近一年,吵架三次属实。双方闹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拒绝与我过夫妻生活。2015年2月9日我打了原告,致原告住院治疗,医疗费是我支付的。现原告起诉离婚,我要求原告退还彩礼,否则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属同村居民,二人从小就认识。2013年8月经他人介绍双方谈婚,2014年1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夫妻生活不协调,双方多次发生吵架。2015年19日双方发生吵架后原告到凉州区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该院诊断其伤为:1、皮肤挫伤;2、脑震荡。治疗终结后原告即回娘家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及凉州区第三人民医院证明等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因夫妻生活不协调发生吵架,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相互间缺乏默契有一定关系。对被告殴打原告的行为,应予批评教育。现双方分居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诉请离婚,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侯世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