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调确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阎永贤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决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425号申请人阎永贤,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赵淑贞,系阎永贤的妻子。申请人武振英,女,193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兼武振英的委托代理人)阎永红,女,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阎永玲,女,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阎永贤、武振英、阎永红、阎永玲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阎永贤、武振英、阎永红、阎永玲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4月2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闫关仁名下,坐落于莱州市金仓街道汪里村的两处房屋:房屋一【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过西镇政字第04020032号,土地使用证号:集建()字第17020032号】;房屋二【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过西镇政字第04020023号,土地使用证号:集建()字第17020023号】,均由甲方阎永贤继承,归甲方阎永贤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綦俊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