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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调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徐天祥、徐金娥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天祥,徐金娥,徐金莲,徐钟华,徐芳华,徐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徐天祥,男,193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系徐宝龙之父。申请人徐金娥,女,194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系徐宝龙之母。申请人徐金莲,女,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系徐宝龙之妻。申请人徐钟华,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系徐宝龙之子。申请人徐芳华,女,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系徐宝龙之长女。申请人徐芳梅,女,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系徐宝龙之次女。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徐天祥、徐金娥、徐金莲、徐钟华、徐芳华、徐芳梅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徐宝龙(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锦斗镇珍卿村260号,公民身份号码××)于2011年10月31日死亡。徐宝龙生前与其配偶徐金莲购有位于永春县桃城镇桃溪盛畔小区6-203房产一套,该房产登记在徐宝龙名下,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是永春房权证桃城镇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是永春国用(2010)第0851号,建筑面积105.14平方米(另有储藏间面积14.9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17.43平方米。因法定继承未能达成和解协议而产生纠纷,要求永春县桃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永春县桃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各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为徐宝龙、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永春房权证桃城镇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永春国用(2010)第0851号、位于永春县桃城镇桃溪盛畔小区6-203的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归徐金莲所有。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系当事人在有关调解部门依法主持下自愿达成的,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确认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天祥、徐金娥、徐金莲、徐钟华、徐芳华、徐芳梅在永春县桃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于2015年4月2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吕一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黄惠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