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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县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县民初字第717号原告:马某某,女,东乡族,1971年8月13日出生。被告:有某某,男,东乡族,1966年10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因为私下和好,决定继续共同生活,现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努拉合买提·买买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阿力木江&mi ddot;加帕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