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县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县民初字第717号原告:马某某,女,东乡族,1971年8月13日出生。被告:有某某,男,东乡族,1966年10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因为私下和好,决定继续共同生活,现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努拉合买提·买买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阿力木江&mi ddot;加帕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