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祁龙与王开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龙,王开义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商初字第302号原告祁龙,男,1963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告王开义,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祁龙与被告王开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龙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春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