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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祁龙与王开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龙,王开义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商初字第302号原告祁龙,男,1963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告王开义,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祁龙与被告王开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龙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春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