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黄穗明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50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穗明,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文新,该公司董事长。申诉人黄穗明与被申诉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穗中法民一终第50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穗明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2月11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粤检民(行)监(2014)44000000414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好审 判 员 罗 蕊代理审判员 周兰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罗伟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