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02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02286号原告肖某某,女,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谢某某,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柴亚桃人民陪审员 胡振民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