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化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乔某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付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刑初字第12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男,生于1989年2月,汉族,初中文化,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被告人付某某,男,生于1956年10月,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自诉人乔某以被告人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认为与被告人系同村邻居,为了不使矛盾加深,自愿撤回对被告人的指控以及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被告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乔某撤诉。审判员 李廷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思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