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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化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乔某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付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刑初字第12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男,生于1989年2月,汉族,初中文化,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被告人付某某,男,生于1956年10月,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自诉人乔某以被告人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认为与被告人系同村邻居,为了不使矛盾加深,自愿撤回对被告人的指控以及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被告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乔某撤诉。审判员  李廷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思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