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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十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北屯海川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明央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屯海川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赵明央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十民初字第6号原告北屯海川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479804-3,住所地第十师一八八团团部。法定代表人李卫国,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洪然,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明央,男,汉族,1970年1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70********,新疆海川远航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现住该公司院内。原告北屯海川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明央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北屯海川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因单位经济困难,无能力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义务。原告北屯海川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屯海川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蓝文瑜审 判 员  刘文胜代理审判员  郑丰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