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筑民一终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民一终字第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泓曦,贵阳市南明区中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王某丙法定继承任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349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4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退还上诉人王某甲。(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龚国智代理审判员 符黎音代理审判员 王书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