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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刑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唐某某、曾某甲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曾某甲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刑二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7月21日被羁押,同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曾某甲,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7月21日被羁押,同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彭清华,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4)2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曾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国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被告人曾某甲及其辩护人彭清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7日晚,被告人曾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接受曾某乙(另处理)“香港六合彩”第82期投注额共计人民币67200元的投注后,使用微信方式转投给被告人唐某某,并约定唐某某向其支付投注额10%的提成。随后,“香港六合彩”第82期开奖,被告人曾某甲到被告人唐某某所经营的中山市横栏镇某士多店内与唐某某结算,唐某某扣除投注额后支付曾某甲“六合彩”中奖奖金及提成共计人民币270380元。2014年7月2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曾某甲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结算时少算了赔率,在上述士多店内与唐某某发生争执,后曾某甲打电话报警。随后,公安人员在该士多店将二被告人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曾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横栏分局四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手机开户资料及通话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出具的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微信内容及截图、赌博投注明细、证人杨某丽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唐某某、曾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曾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己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曾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唐某某、曾某甲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唐某某所提其是初犯、偶犯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曾某甲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唐某某、曾某甲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故对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曾某甲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曾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从被告人曾某甲处缴获的作案工具邮政储蓄卡1张、SAMSEE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宏向人民陪审员  梁美颖人民陪审员  区耀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唐淑娟第1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