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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铁中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都江堰市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冠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冠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中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明。被执行人:都江堰市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方建被执行人:四川冠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春。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都江堰市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冠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51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上述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都江堰市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冠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7728593.94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资金人民币57728593.9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化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 王 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