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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宋百波与刘晓兰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百波,刘晓兰,宋长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宋百波,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五大连池和平镇第一居民委一组。被执行人刘晓兰,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龙庙镇为民村后马店屯。被执行人宋长占,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龙庙镇为民村后马店屯。本院在执行(2014)巴民一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宋百波与刘晓兰、宋长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巴民一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吕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