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法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让琴与刘进忠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让琴,刘进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法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李让琴,女,1965年12月15日生。被执行人刘进忠,男,1971年5月3日生。申请执行人李让琴与被执行人刘进忠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陇福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在执行中,给被执行人刘进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自觉履行。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刘进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西县人民法院(2014)陇福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泽迪审判员 杨红洲审判员 祁大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