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富商初字第3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边雄伟与房垚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雄伟,房垚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商初字第3075号原告:边雄伟。被告:房垚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边雄伟诉被告房垚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边雄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边雄伟负担。审 判 长 窦颖东代理审判员 李 滨人民陪审员 孙小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卡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