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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富商初字第3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边雄伟与房垚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雄伟,房垚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商初字第3075号原告:边雄伟。被告:房垚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边雄伟诉被告房垚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边雄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边雄伟负担。审 判 长  窦颖东代理审判员  李 滨人民陪审员  孙小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卡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