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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付柏赢与宫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柏赢,宫占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646号原告付柏赢,男,1984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王某,内蒙古兴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占宇,男,28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柏赢诉被告宫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付柏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柏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付柏赢负担。审判员  图布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亚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