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执恢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林录容孙德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录容,孙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恢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林录容,女,生于1962年7月7日,汉族,农民,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孙德华,男,生于1951年1月5日,汉族,农民,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峨眉民初字第230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林录容申请执行孙德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赔偿医药费用等各种费用共计9079.98元及利息,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15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孙德华与其妻马金枝夫妻共同所有的以马金枝的名义在峨眉山市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3900元。该款退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1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后,支付了申请执行人3735元,尚余5344.98元及利息未能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3)峨眉民初字第2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童跃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维琳 更多数据: